会飞的鱼

2009
幸福一家人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四川建筑》 2013年01期
     对规范中建筑外窗玻璃及阳台栏板玻璃使用与防护要求条文的理解和探讨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鄢定保认为 :建筑外窗及阳台栏板中使用的玻璃一旦破损或坠落将对楼上、楼下人员造成较大的安全威胁。从安全角度出发,国家及行业规范针对建筑外窗玻璃及阳台栏板玻璃作出了较多的规定,如7层及7层以上的建筑外开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但对部分条文的理解仍存在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笔者结合多个国家及行业规范中的相关条文及条文解释,对建筑外窗玻璃及阳台栏板玻璃使用与防护要求作了综合分析,并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与建议,如建议将"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调整为"临空高度大于5 m的建筑外开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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